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2411号
原告:杨某,女,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融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融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刘某,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杨某诉被告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受理。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杨某发送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杨某收到本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