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格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中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民初7339号
原告:常州格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鸣凰沟南工业园淹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79146J。
法定代表人:庄亮。
被告:苏州中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长安路东芦荡路南天泽新能源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66954。
法定代表人:刘继胜。
原告常州格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中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2019年10月30日,原告常州格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州格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3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920元,合计人民币4655元,由原告常州格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臧焕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庄 娇
书 记 员 廖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