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申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旋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锦虹一路1号6幢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0490851X8。
法定代表人:刘长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徐杰,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旋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渝0113民初166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彭英
审判员吴小琴
审判员毛宏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胡雪
书记员赵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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