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旋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旋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7958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
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旋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锦虹一路1号6幢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0490851X8。
法定代表人:刘长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徐杰,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旋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 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旋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初攀东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龙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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