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川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与江苏正川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辖终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正川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官浦村。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上诉人江苏正川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6民初78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正川公司上诉称:正川公司与***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即使按照***诉状所述,双方之间不是买卖关系,部分是租赁合同关系、部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租赁物使用在工地上,而工地在苏州市××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应是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现***以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由要求正川公司支付租赁费,并向正川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正川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正川公司否认其与***存在法律关系,此属实体审理范围,不在管辖异议审查范围。综上,正川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俞水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陆庆
书记员严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