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百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常熟市温都置业有限公司与苏州百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民辖终1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温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新阳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唐荣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百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三环北路298号爱乐商务广场3幢1709-1711。
法定代表人:朱卫明。
上诉人常熟市温都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百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1民初117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常熟市温都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唐荣强户籍在浙江省瑞安市,目前在浙江省瑞安市工作,在常熟并无固定居所,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苏州百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新都商务广场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常熟市,故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常熟市温都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亚玲
审 判 员 钱一军
审 判 员 顾 茵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丹丹
书 记 员 裴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