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百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百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1民初3683号

原告:苏州百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三环北路**爱乐商务广场**1709-17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25743977。

法定代表人:朱卫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糜志豪,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唐市路****1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69471169P。

法定代表人:吴培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健,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庆,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苏州百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信公司)与被告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被告万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庆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被告万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书》项下工程款1944363.51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玲珑墅小区亮化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176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5076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944363.5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4、原告有权对被告开发的玲珑墅小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5、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诉讼保全担保费5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书》项下工程款1628767.26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玲珑墅小区亮化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164023.2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8833.8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628767.2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4、判令原告对被告开发的玲珑墅小区工程原告施工部分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拖欠工程款1792790.26元范围内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诉讼保全担保费5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原被告签订《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玲珑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暂定总价188万元,实际以最终结算为准。该工程在2018年7月验收合格。2018年8月3日,原被告签订《玲珑墅小区亮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为17.6万元,并约定了违约责任,但被告至今未能支付该款项。2019年10月18日,原告编制工程结算书,明确《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书》项下工程总价为2144363.51元,原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余款至今未能支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万家公司辩称,1、针对诉请第1项,被告应支付的工程款是1356397.66元,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一年后15天内付至审计结算价的80%,剩余20%是质保金。对于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合同约定,付款的前提是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延迟开具的,被告有权延迟付款,不视为违约,原告至今未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其主张自2019年10月19日起计算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针对诉请第2项,对工程款164023.2元予以认可,利息的主张同诉请第1项的答辩意见。3、针对诉请第3项,原告在诉请第1、2项中主张了相应的利息,在第3项又主张违约金,存在重复主张的情形,且该违约金的计算无任何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且被告对亮化工程按照合同总额的30%计算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原告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情况,即使法院支持违约金,也请求法院依法进行调整。4、针对诉请第4项,由法院依法认定。5、针对诉请第5项,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0日,万家公司(甲方、发包人)与百信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书》一份,约定由百信公司承包万家公司位于常熟市沙家浜镇唐市的玲珑墅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总造价为固定综合单价,总额暂定188万元,最终按实结算,由审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审计;本项目结算总价款支付以70%工程款抵扣玲珑墅商品住宅形式结算(工程款抵扣商品住宅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应开具等额建筑业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其余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并进场施工后付20%,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60%,验收合格一年后15天内付至本工程审核后结算总价的80%,留20%作为质保金,于两年质保期满无缺陷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乙方在向甲方申请结算任一批次的工程款前,均应提前向甲方开具等额建筑业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乙方迟延开具的,甲方有权迟延付款,不视为违约;承包人不按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按未竣工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

签订合同后,百信公司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8年9月,涉案玲珑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完工。2018年10月8日,涉案玲珑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经常熟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竣工验收备案。后百信公司将玲珑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移交给万家公司。

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百信公司开具涉案智能化系统工程增值税普通发票三张,均为5万元,万家公司每次收到发票后即支付了相应金额的工程款,合计15万元。2019年1月26日,百信公司开具涉案智能化工程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均为10万元,万家公司收到后于2019年1月28日支付工程款5万元。之后,百信公司未再开具发票,万家公司也未再支付工程款。

2019年10月22日,百信公司将涉案智能化系统工程结算书、竣工蓝图等材料移交给万家公司,工程结算书上制作日期载明为2019年10月18日。

本案审理中,万家公司委托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智能化系统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核。该公司于2020年6月3日作出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金额为1945497.08元。原被告对该审定金额均无异议。

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合同中约定的“以70%工程款抵扣玲珑墅商品住宅形式结算”因万家公司的原因,目前无法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另查明:2018年8月3日,万家公司(甲方)与百信公司(乙方)签订《玲珑墅小区亮化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百信公司承包万家公司玲珑墅小区亮化工程,合同含税价17.6万元,其中增值税税率10%;合同为固定总价包干;布线结束设备进场前支付合同总价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后经甲方验收通过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合同总价5%作为质保金,待验收合格之日起满贰年后的第一个月内付清;每次工程款支付前,乙方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至结算价款95%时,乙方需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未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每延期一天均需向甲方支付500元的违约金。

百信公司于2018年8月开始施工亮化工程,于2018年9月完工。百信公司未开具过发票,万家公司未支付过工程款。

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涉案亮化工程价款为172656元,扣除5%的质保金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64023.2元。

又查明:2020年5月8日,百信公司提供金额为1894363.51元及176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并表示可当场交付万家公司,万家公司表示暂不接受,待审计结果出来后调整发票金额后再行移交。2020年8月19日,百信公司就智能化系统工程开具金额为1578767.2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亮化工程开具金额为16402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当场交付万家公司。

又查明: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原告为此支付保费5000元。

审理中,原告百信公司认为,1、关于诉请第1项,合同约定70%以商品房抵扣工程款,其余部分的20%作为质保金,就是6%,故根据审计金额扣除6%的质保金以及已经支付的20万元后为1628767.26元。2、关于利息,合同中未约定明确的付款节点,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工程交付之日起计算,现原告从制作工程结算书第二天开始计算利息。被告之所以之前未全额开具发票,是因为被告出现资金紧张,开具的25万元发票被告仅支付了20万元,原告如果2019年全部开出发票,收不回款项,坏账率过高,如果被告可以付款,原告可以当天开具发票。3、关于诉请第3项,合同没有约定,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约定了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原告根据对等原则,按照同样的标准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即1628767.26元从2019年10月18日至2020年4月1日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为27037元,之后从2020年4月2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亮化工程合同约定了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原告根据对等原则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是该约定标准过高,原告按照合同总价的30%计算违约金,即51796.8元。

被告万家公司认为,原告移交的25万元发票均为普通发票,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因为只有专用发票才能与销售发票进行进销项税率抵扣,而原告开具的普通发票无法达成合同要求,被告按照双方友好合作的角度才支付了20万元。原告以被告存在付款困难为由拒不开具后期相关发票的理由不成立。被告现在认可收到了涉案智能化系统工程94%工程款以及涉案亮化工程95%工程款对应金额的发票。工程款利息应从被告实际收到发票次日,即2020年8月20日起开始计算。

以上事实,有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书、发票、玲珑墅小区亮化工程施工合同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万家公司将涉案智能化系统工程、亮化工程发包给原告百信公司施工,且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工程价款。

关于涉案智能化系统工程应付款金额,本院结合合同约定及原被告陈述,具体分析如下:首先,原被告一致确认工程总价款为1945497.08元以及被告已支付2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其次,关于质保金比例,结合合同中相关条款上下文义,质保金应为结算总价的20%。原告主张质保金为结算总价的6%,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扣除20%的质保金及已支付款项后,被告还应支付原告1356397.66元。被告未及时付款,应支付原告相应的利息。原告主张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计算起点,根据双方约定,被告每次付款前,原告均应提前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被告有权迟延付款。原告之前开具的金额为25万元的发票虽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但被告接收时未提出异议,并进行了付款,应视为被告认可收到了相应金额的发票,现原告主张5万元自2019年10月19日起计算的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其他应付工程款1306397.66元,原告于2020年5月8日方才首次将发票交付被告,被告虽未接受,但利息应自2020年5月9日起计算。经核算,至2020年5月8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1156.05元,自2020年5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应支付原告1356397.66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关于涉案亮化工程应付款金额,原被告一致确认扣除5%的质保金后,应付款为164023.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及时付款,应支付原告相应的利息。原告主张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计算起点,根据双方约定,被告每次付款前,原告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8日方要将发票交付被告,被告虽未接受,但利息应自2020年5月9日开始计算。

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依据,且被告不认可,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工程款部分的优先受偿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对于涉案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60%,验收合格一年后15天内付至结算总价的80%,该工程于2018年10月8日竣工验收合格,原告于2020年4月7日起诉,对于其中已到期的60%工程款中的未付工程款,已经超出优先受偿权主张的期间,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之后已到期的20%的工程款,即389099.42元(1945497.08*20%),未超出优先受偿权主张的期间,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有权在389099.42元工程款范围内以折价或者拍卖原告施工的玲珑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对于涉案亮化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经甲方验收通过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该工程于2018年9月完工,至原告起诉时已经超出优先受偿权主张的期间,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诉讼保全担保费,没有依据,且被告不认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涉案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工程款1356397.66元、利息1156.05元,合计1357553.71元,并支付1356397.66元自2020年5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涉案亮化工程的工程款164023.2元,并支付164023.2元自2020年5月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百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玲珑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工程款1356397.66元、利息1156.05元,合计1357553.71元,并支付1356397.66元自2020年5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

二、原告苏州百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389099.42元工程款范围内以折价或者拍卖原告施工的玲珑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百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玲珑墅小区亮化工程的工程款164023.2元,并支付164023.2元自2020年5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

四、驳回原告苏州百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7014元,由原告苏州百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23元,被告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1491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中剩余部分21491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214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丽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袁 媛

书 记 员 姚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