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9881号
原告:苏州市神舟管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养育巷99号5幢306-3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洁,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述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山市万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望山南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神舟管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万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苏州市神舟管道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支付了货款为由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神舟管道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神舟管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苏州市神舟管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