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万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山市万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荣光与昆山市万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4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3民初4371号
原告石荣光。
委托代理人***,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山市万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望山南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荣光诉被告昆山市万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荣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