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万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7
*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终字第048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万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望山南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山市万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2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昆山市万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市万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昆山市万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昆山市万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宏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