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万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10911昆山圣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昆山市万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3民初10911号
原告:昆山圣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民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贾进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承仁,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万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望山南路**。
原告昆山圣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万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昆山圣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圣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08元,减半收取3854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6474元,由原告昆山圣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许廷廷
书记员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