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万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山市万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昆山市万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804民初5310号
原告:***,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梦颖,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西路179号1005号。
责任人:王月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娴,该单位员工。
被告:昆山市**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望山南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严惠明。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明远西路15号淮安开放大学综合楼第十层。
负责人:王森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伟,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昆山市**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昆山通信淮安分公司)、被告昆山市**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通信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梦颖、被告昆山通信淮安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娴、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昆山通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14400元、护理费7200元、残疾赔偿金94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247.9元,合计12764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6日中午,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出门吃饭途中,因移动皮线光缆悬空挂落,导致原告从电动车上摔倒,原告于事故发生当日入住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8天,医疗费由被告昆山通信淮安分公司垫付。原告的伤情及三期申请了司法鉴定。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昆山通信淮安分公司辩称:被告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关保险,原告所有的赔偿应该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对事故事实无异议。
被告昆山通信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无异议,被告昆山通信淮安分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约定每次医疗费为5万元,死亡伤残限额50万元,每次有绝对免赔额200元,或每次核定金额的百分之五,两者以高为准,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责任免除,不在赔偿范围内。被告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6日中午,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出门途中,因移动皮线光缆悬空挂落,导致原告从电动车上摔倒,原告于事故发生当日入住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8天,医疗费由被告昆山通信淮安分公司垫付。原告出院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等。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和营养期限经本院委托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因外伤致左锁骨骨折遗有左肩关节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本次损伤后的误工期限以12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60日为宜,营养期限以60日为宜。鉴定产生鉴定费2187.9元。
另查明:原告的户口性质为非农业集体户口。
再查明:2019年5月10日,被告昆山通信淮安分公司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期限从2019年6月2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1日二十四时止;保险约定每次事故责任限额200万元,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50万元、财产损失责任限额10万元,累计责任限额500万元;保单的特别约定为:1、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5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绝对免赔额200元或核定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2、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2000元或核定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3、本保险事项,不因被保险人经营、维护、管理的财产权属问题而受到影响;4、承保区域,淮安市及县区范围内。
根据双方庭审的举证、质证意见及本院依法调查,本院对原告因此事故导致的损失认定如下:
1、住院伙食补助费:18天×40元/天=720元;
3、营养费:60天×30元/天=1800元;
4、误工费:原告主张14400元,未提供任何证据,但陈述事故发生前其在南京看材料看大门,5000元一个月,并提供联系人周广荣的电话,本院与周广荣联系,周广荣称其与原告系堂兄弟关系,其介绍原告去南京看大门,一天120元,原告身体不好,只能看看材料或看看大门,其他也不能做多少。本院认为,原告身体不好无法正常打工,只能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故本院酌情认定原告120日的误工费为5000元;
5、护理费:60天×100元/天=6000元;
6、残疾赔偿金:47200元/年×20年×0.1=94400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8、交通费:300元,上述损失合计113220元。
本院认为,关于事故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认为原告和被告昆山通信淮安分公司应各半承担,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昆山通信淮安分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而事故发生又是被告昆山通信淮安分公司工作人员施工过程中,皮线电缆突然悬空刮到原告导致其摔倒受伤,故被告昆山通信淮安分公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又因昆山通信淮安分公司无财务独立核算的权利,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昆山通信公司承担。
关于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对此不予承担。被告昆山通信淮安分公司作为投保人认可免责条款的内容,故该精神损害抚慰金由被告昆山通信公司承担。因被告昆山通信淮安分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故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原告的损失113220元,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未超出保险限额,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108220元,由昆山通信公司承担5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08220元,款项汇至原告***个人账户(开户行: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棉花庄支行,账号:62×××74);
二、被告昆山市**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款项汇至原告***上述个人账户;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2187.9元,合计3613.9元,由原告***负担13.9元,由被告昆山市**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00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原告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原告***缴费账号:62×××04;被告昆山市**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缴费账号:62×××96;被告昆山市**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缴款账号:62×××01;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缴费账号:62×××93)。
审判员  徐广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万思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