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阳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阳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蒋嘉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83执2281号
申请人昆山阳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9831866-6。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蒋嘉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369号6号房,组织机构代码56427867-3。
法定代表人***。
昆山阳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蒋嘉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昆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江苏蒋嘉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阳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等。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众多,本院并案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厂房土地已被本院拍卖处置,拍卖款待分配,其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昆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