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4财保5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恒信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90幢底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5006294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修文百信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阳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3MA6E7R1K2K。
法定代表人:代云富,该公司董事长。
重庆恒信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修文百信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渝0104执保207号执行裁定,并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重庆恒信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恒信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恒信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