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4民初4440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11月5日,住址四川省内江市。
被告:重庆恒信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90幢底楼。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重庆恒信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唐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