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信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恒信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执20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2月04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执行人:重庆恒信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90幢底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50062948T。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恒信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5民终434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一、撤销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4民初4481号民事判决;二、重庆恒信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鉴定期间生活津贴、鉴定费及检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203072.78元;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2280元,由重庆恒信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承担22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总对总”、“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进行了传统调查,同时依法采取了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执行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全部未实现。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全斗成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