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5222号
申请执行人***通力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原告**金通力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开商初字第0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通力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工程款71767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176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28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348元,由被告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金通力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811518元,执行费10515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力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可供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横扇镇菀坪社区菀南工业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因被执行人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场地上的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其建筑面积及占用土地范围不明。本院委托苏州明正测绘有限公司对无证建筑的面积进行测算并对房屋和土地的相对位置进行测量。经测量,24幢无证建筑的总面积为66112.91平方米。本院委托江苏天圣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横扇镇菀坪社区菀南工业区的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房地产市值为135385400元。本院委托苏州恒安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的附属设施设备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附属设施设备市值为4228700元。两项合计后,被执行人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横扇镇菀坪社区菀南工业区的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市值为139614100元。因被执行人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在多个执行案件中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涉及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件一并处理。本院已对上述财产开始变价程序,但目前尚未拍卖成交,本院将对上述财产进行公开变卖。若需对上述财产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通力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土地登记信息、财产查控回执、测绘报告、房地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淘宝网拍卖公告、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诉讼资产处置变现后或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开商初字第018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惠
审判员*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沈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