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凯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吴江金通力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7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83民初82-1号
原告句容市凯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黄梅镇大卓西岗村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金通力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同里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凯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金通力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句容市凯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元(已减半),保全费370元,合计682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丁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