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2281号
原告:广发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1号楼1-311。
法定代表人:王爱琴,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锁玉,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吴江金通力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扣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英,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广发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金通力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广发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发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发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渠阳振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超男
书记员
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