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谷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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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3民初3251号
原告:***,男,196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杰,浙江临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诗意,浙江临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红谷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056047017,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大道1333号君之家广场1#楼16-19层。
法定代表人:丁荣玲。
原告***与被告***、***、红谷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逾期未预交的,则按撤回起诉处理。截至2022年8月19日,原告仍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预交期内未足额交纳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潘优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洪娟
书记员王雅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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