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981财保28号
申请人:红谷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凌大道1333号君之家广场1#楼16-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05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810905355。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旸楠,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2210461435。
被申请人:南通市欣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南海路10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18556841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被申请人:丰城市创投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龙津大道商会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7Q2XG7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
申请人红谷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欣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丰城市××镇××期项目的工程款收益2277304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欣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丰城市××镇××期项目的工程款227730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