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豫1330民初3620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桐柏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30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5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小*****。
被告:***,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上述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男,汉族,1971年5月24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某,男,汉族,1976年7月27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桐柏县大禹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30MA4572TH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红谷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珓大道1333号君之家广场1#楼16-19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0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某、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多源公司)、被告河南红谷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谷滩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被告红谷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被告多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运费款7325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至所欠运费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期间,原告在被告**某承包的桐柏县中心医院斜对面XXX湿地公园工地转运渣土,共转运渣土293车,每车运费250元,共欠原告运费7325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为证,工程结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被告红谷滩公司为XXX湿地公园建设工程的中标单位,被告多源公司为被告***、***、**某的所属公司,应与其他被告共同清偿该笔运费的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格一份;2、欠条1张;3、桐柏县城市管理局XXX公园沿河道路工程一桥涵分期项目成交公告复印件1份;4、桐柏县淮河城区段(XXX)生态水系整治工程及监理项目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复印件1份。
被告***、***辩称,向原告出具的欠款条据是代表多源公司的职务行为,被告多源公司也愿意承担该运费,现在没有兑现原告运费,是因为财政没有及时拨款,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该运费的支付责任。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红谷滩公司辩称,与原告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对原告的运输过程、欠款事实及渣土结算均不清楚,不应承担该运费的支付责任。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某、多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被告***、***受被告**某的委托同原告协商,让原告为其拉运渣土,共转运渣土293车,每车运费250元,运费合计7325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后经原告追要,被告**某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招标评标结果公示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某拉运渣土,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完成渣土的拉运,被告**某就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运费,被告未支付相应运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某支付拖欠的运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欠款付清为止。被告***、***受被告**某的雇请,从事经营管理,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二人的行为代表**某,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支付责任。被告红谷滩公司和被告多源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不承担支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公司支付运费73250元及利息(自2022年10月14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欠款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6元,由被告**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预缴上诉费,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