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新4003民初1833号
原告:某某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工程管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272,991.5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89,997.82元(以39,272,991.55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7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暂计至2024年3月28日,暂计天数132天,暂计金额489,997.82元),最终利息以实际付清为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保险费35,787元;4.本案的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某某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一期)”,合同造价为284,679,272.25元。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开工,并于2020年11月11日竣工,并完成了验收。经审定,案涉工程结算金额总计为312,628,886.45元,被告未按期支付相应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尚欠工程款39,272,991.55元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某某管理公司辩称,第一,原告与被告签订某某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被告对案涉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及工程最终审计总金额均无异议。但双方之间未进行最终结算,对于原告诉请支付欠款数额存在异议,相应费用未进行扣减,具体扣减项目有:1.原告应向被告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按审计价格291,566,047.91元的5%支付;2.未参与的三年养护费4,535,070.21元;3.质保期内树木、灌木死亡未补种扣减费用2,532,965.68元。第二,对于原告诉请的逾期利息,因原告与被告未进行最终结算,亦不存在逾期支付的情形。第三,原告诉请的保全保险费要求被告承担无法律依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答辩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30日,某某建设公司(承包人)与案外人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投资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某某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一期)(以下简称一期工程);2.工程地点:某某生态园绿化景观项目位于南环路以北、某某街以西、某某路以南。……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8月22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8月2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7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7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284,679,272.25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1,073,903.02元、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32,274,745.29元、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11,380,000元、暂列金额38,300,000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合同落款发包人处加盖有某某投资公司的公章;承包人处加盖有某某建设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合同签订后,某某建设公司遂履行建设义务。
2018年8月21日,某某规划建设局向某某投资公司、某某建设公司、某某市政景观工程有限联合体送达《中标通知书》一份,其内容载明:“根据某某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贵方于2018年8月9日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经过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现确定贵方为某某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中标社会资本,主要中标条件如下:合作期限25年;年化投资收益率(i)6.48%;运营维护费系数(γ)0.95;合作模式采用BOT模式运作,中标社会资本独资设立项目公司(××公司),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以及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合作期届满,项目公司将项目设施及相关资料完整无偿地移交给规划建设局或政府指定机构”。
某某投资公司(甲方)、某某建设公司(乙方)、某某管理公司(丙方)签订《某某项目一期施工合同三方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一、甲方为某某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一期工程原投资方;二、乙方为某某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一期施工方;三、甲乙双方于2016年8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某某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一期工程现转为某某项目,投资方主体变更为规划建设局。现由甲方牵头,甲方、乙方以及某某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三方成立丙方(某某管理公司)。根据以上描述,为明确甲、乙、丙三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关系,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本工程一期项目中标价为284,679,272.25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1,073,903.02元、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32,274,576.29元、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11,380,000元、暂列金额38,300,000元,截止目前某某投资公司已支付乙方项目工程款98,144,282.9元,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相应发票;2.本项目正式转为某某项目,乙方与丙方签订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乙双方于2016年8月3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告终止,乙方向甲方完成开具已收工程款发票后双方不得向对方主张任何纠纷,乙方根据施工进度申报本工程余下的进度款,经监理单位审批后,以书面申请报告递交给丙方,乙方在收取工程款前应向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落款甲方处加盖有某某投资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签名;乙方处加盖有某某建设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丙方处加盖有某某管理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签名。
因一期工程转为某某项目,发包人由某某投资公司变更为某某管理公司。2018年,某某管理公司(发包人)与某某建设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某某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一期);2.工程地点:位于某某路以南、某某以北、某某以东、某某街以西地块;……。5.工程内容: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内容,包工包料;6.工程承包范围:某某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一期)施工图纸范围内(包括工程量清单及招标答疑、设计变更)所有施工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12月3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7月1日。……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284,679,272.25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1,073,903.02元、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32,274,576.29元、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11,380,000元、暂列金额38,300,000元;签约合同总价含某某投资公司已支付本项目工程款98,144,282.9元。……专用合同条款: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程竣工日期截止至2019年7月1日,由于不可抗力或非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根据造成的实际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万分之五的工期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赔偿工程竣工结算款的5%。……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2.1.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投标报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措施费、规费、税金等一切费用,并考虑风险因素(合同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作调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为包干费用。……(4)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确有变化时(自行深化设计的除外),对变更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该调整仅限于主材的调整,组成综合单价的其他一切费用不得调整。……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金额的20%。预付款支付期限:在下述工作(签订合同、承包人提交合同金额3%履约保证金)完成后并在开工前七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款金额达到合同价的75%停止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的80%;项目完成审计后,甲方支付给乙方结算价的95%(园林绿化部分除外);剩余5%作为该项目的质保金,质保期满之后无息支付。园林绿化部分工程进度款支付,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款金额达到工程造价的75%停止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款的80%;项目完成审计后,剩余工程款按三年养护期分期支付,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7日内支付剩余部分30%,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7日内支付剩余部分30%,竣工验收合格满三年后7日内支付剩余部分40%,支付至园林绿化部分总价的100%。……14.3.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最终结算申请单通过审计后30天内。(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结算审计结果确定后30日内。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园林绿化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为3年,其余执行国家相关规定。15.2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苗木的养护期满三年时,如有未满质保期的分项工程,须扣除各分项工程结算价款的5%作为对应分项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按各分项工程比例30天内一次性付清。”合同落款发包人处加盖有某某管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签章;承包人处加盖有某某建设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原、被告均认可一期工程实际开工时间为2016年8月22日。
2020年11月11日,施工单位某某建设公司就一期工程提交竣工报告,竣工报告载明的竣工时间为2020年11月11日。建设单位某某管理公司、监理单位某某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某某建设公司、设计单位及勘察单位某某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结论一栏载明“合格,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同意使用”,《竣工验收证书》中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一栏载明“无”。该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中载明审定结算金额为291,566,047.91元,落款发包人处加盖有某某管理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的签章,承包人处加盖有某某建设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处加盖某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章,审定人处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造价工程师·姚某某·咨询有限公司”字样的盖章,技术负责人处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王某某·××·咨询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字样的盖章及王某某手写签名。
2019年6月10日,某某管理公司(发包人)与某某建设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某某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一期附属配套工程支路工程(以下简称支路工程);2.工程地点:某某公园西北方向某某家园;……5.工程内容:道路总长872.583米,包括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带、路灯及管涵等附属工程。……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7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9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6,946,761.66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19,606.32元,暂列金额530,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专用条款: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签约合同价款的0.5‰/天。工程延误3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扣除逾期竣工违约金(签约合同价款的5%)。因工期延误及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款的5%。……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金额的20%。……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月进度支付。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按每月经监理公司、建设方、设计单位等三方审核确认的工程进度报表支付,工程款累计支付到工程总价款的80%停止,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审计单位的审计价为工程结算依据。工程结算、审计局终审、财务竣工决算完成后付至终审价的97%;留3%的终审价款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满经确认无遗留问题返还,工程款必须专用不得挪用。……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合同落款发包人处加盖有某某管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签章;承包人处加盖有某某建设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合同签订后,某某建设公司遂履行建设义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某某建设公司就支路工程提交竣工报告,该竣工报告显示竣工时间为2019年10月30日。建设单位某某管理公司、监理单位某某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某某建设公司、设计单位及勘察单位某某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结论一栏载明“合格,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同意使用”。该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中载明审定结算金额为5,966,275.42元,落款发包人处加盖有某某管理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的签章,承包人处加盖有某某建设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处加盖咨询有限公司公章,审定人处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造价工程师·姚某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3年8月20日”字样的盖章,技术负责人处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王某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字样的盖章及王某某手写签名。
2020年1月16日,某某管理公司(发包人)与某某建设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某某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景观塔(以下简称景观塔工程);2.工程地点:位于某某公园西北方向某某家园;……5.工程内容:景观塔,建筑面积134.38㎡,结构类型为钢框架结构,建筑层数5层,高度21.5m;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1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5月20日;二、合同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2,121,042.46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11,973.56元,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502,312.3元,暂列金额160,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专用合同条款: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签约合同价款的0.5‰/天。工程延误3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扣除逾期竣工违约金(签约合同价款的5%)。因工期延误及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款的5%。……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金额的30%。……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月进度支付。……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合同落款发包人处加盖有某某管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签章;承包人处加盖有某某建设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合同签订后,某某建设公司遂履行建设义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某某建设公司就景观塔工程提交竣工报告,竣工报告显示竣工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建设单位某某管理公司、监理单位某某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某某建设公司、设计单位及勘察单位某某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结论一栏载明“合格,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同意使用”。该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中载明审定结算金额为1,857,306.69元,落款发包人处加盖有某某管理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的签章,承包人处加盖有某某建设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处加盖某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章,审定人处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造价工程师·姚某某·咨询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3年8月20日”字样的盖章,技术负责人处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王某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字样的盖章及王某某手写签名。
2020年1月16日,某某管理公司(发包人)与某某建设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某某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一期绿化项目(以下简称绿化项目工程);2.工程地点:位于某某公园西北方向某某家园;……5.工程内容:绿带、灌溉及附属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1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5月2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13,802,826.42元,其中文明施工费61,632.82元,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2,140,000元,暂列金额800,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专用合同条款: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签约合同价款的0.5‰/天。工程延误3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扣除逾期竣工违约金(签约合同价款的5%)。因工期延误及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款的5%。……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金额的30%。……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月进度支付。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按每月经监理公司、建设方、设计单位等三方审核确认的工程进度报表支付,工程款累计支付到工程总价款的80%停止,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审计单位的审计价为工程结算依据。工程结算、审计局终审、财务竣工决算完成后付至终审价的97%;留3%的终审价款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满经确认无遗留问题返还,工程款必须专用不得挪用。……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合同落款发包人处加盖有某某管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签章;承包人处加盖有某某建设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合同签订后,某某建设公司遂履行建设义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某某建设公司就绿化项目工程提交竣工报告,竣工报告显示竣工时间为2020年5月30日。建设单位某某管理公司、监理单位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某某建设公司、设计单位及勘察单位某某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结论一栏载明“合格,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同意使用”。该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中载明审定结算金额为13,239,256.43元。落款发包人处加盖有某某管理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的签章,承包人处加盖有某某建设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处加盖某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章,审定人处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造价工程师·姚某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3年8月20日”字样的盖章,技术负责人处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王某某·某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字样的盖章及王某某手写签名。
原告陈述,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四个工程项目,且案涉项目被某某建筑业协会评选为某某优质工程,并提供《荣誉证书》两份。
被告陈述原告一期工程逾期交工,并提供某某建设公司出具的《某某项目一期工期承诺函》一份,载明:“我公司承建的某某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自2016年9月开工以来,施工进度比原计划进度严重滞后,现已无法按照合同工期按期完工。……六、房建部分:包括岛、景观塔、游船码头、厕所等于2019年9月30日前完工,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七、4座跨渠桥于2019年9月30日完工,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八、园林绿化部分补植于2019年11月20日全部完工,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九、针对上述部分分项工程完工时间节点,如我单位未按期完工,或连续三天未完成倒排工期当日任务,甲方可自行组织其他施工单位代为履行施工任务,工程量计量按照所发生的实际工程量计量,费用按照奎屯市同期市场价格据实计价,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我公司承担,在工程款中扣除。……承诺单位:某某建设公司。2019年7月20日。”落款处加盖某某建设公司公章。
原告陈述,因一期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原告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按时交付工程,并出具某某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9年11月27日下发的《某某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某某一期设计调整会议纪要》一份(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会议就案涉工程53项变更事项进行讨论,并对设计进行变更,会后纪要分送建设局、资源局、某某设计有限公司以及原、被告公司。
被告陈述,原告未按约定履行养护义务,故其委托第三方进行养护,并提供某某管理公司(甲方)与案外人奎屯某某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某某园林公司)签订的《奎屯市某某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运营维护项目合同书》一份,合同载明:“一、养护项目相关情况,养护项目名称某某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运营维护项目,养护地点某某生态园;二、养护期间及费用标准1.养护期为自2020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1日止。2……。合同总金额为700万元。3.付款方式:资金拨付按照半年度拨付,每半年度支付合同总额的25%,剩余50%待建设局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月度、半年度考核督导单结果核算后结算实际费用。半年度养护费=合同总额的25%。年度养护费=合同总额*考核系数-已支付养护费-日常巡查扣罚经费。……六、乙方责任……9.养护期间内,各类苗木成活率必须达到100%,及时对死亡苗木进行补栽。每季度进行考核,成活率必须达到100%。10.养护期限内,本合同养护项目内容发生减少及损毁的,乙方应及时补齐或修复,并自行承担所需费用。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应保证本合同养护项目内容完好无损。未完好的,由乙方负责补齐或修复。届时,未补齐或修复的,甲方可根据市场价双倍扣除相应的养护费。……”双方还就招标价格、养护项目内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落款甲方处加盖某某管理公司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签章,乙方处加盖某某园林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郝某某签章。此外,被告陈述其与原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林木存活率没有明确约定,补植与养护不同,养护主要是施肥、浇水、修护、病虫害防治等。并陈述2021年就林木死亡与原告沟通过,原告也进行了补植,2022年、2023年因现场没有原告的人员,就没有告知原告林木死亡情况。
原告陈述其公司一直在履行养护义务,并提供某某建设公司(甲方)与案外人某某劳务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乙方,以下简称某某劳务服务合作社)就某某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一期)绿化工程签订的《绿化养护合同》三份:1.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绿化养护范围为某某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一期)范围内所有乔木、灌木、花卉、草坪的浇水、修剪、病虫害防治、施肥,约定苗木养护成活率之外部分苗木补摘、绿化地除草、垃圾清理清运、绿化给水管网维修维护。2.合同期限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1月15日,绿化养护范围乔木灌木的浇水及乔木灌木的打药。3.合同期间自2022年4月10日至2022年10月31日,绿化养护范围为某某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一期)范围内所有乔木、灌木、花卉、草坪的浇水、修剪、病虫害防治、施肥,绿化地除草、垃圾清理清运,绿化给水管网维修维护、冬季排水。三份合同还就双方责任和义务、结算及支付方式、绿化养护工作要求进行了约定。合同落款甲方处加盖某某建设公司公章,乙方处加盖某某劳务服务合作社公章,三份合同均无签署日期。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2023年因其欠付某某劳务服务合作社养护费,所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养护合同,但某某劳务服务合作社继续实际履行养护义务,并提供2020年至2023年期间的《某某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工程(一期)劳务结算清单》、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舍某某就某某一期项目欠付劳务费的报告以及欠薪线索反映截图,拟证明原告履行了养护义务并应养护费用未结清被投诉、举报。
2022年8月8日,某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2020]某某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一期)结算审核报告载明:工程名称为某某生态公园丝路生态绿化景观项目-园林绿化工程,其中项目编号××为养护费,养护期三年,工程量231027.519795918㎡,综合单价19.63元,合价4,535,070.21元。被告陈述其公司于2022年8月8日收到该审计报告,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一期工程的养护期为2020年11月12日至2023年11月11日。
另查明,被告陈述其公司给原告付款情况如下:1.一期工程,2017年支付98,144,282.9元(某某公司支付)、2019年6月3日支付76,784,985元、2019年8月9日支付14,997,627元、2019年9月5日支付11,000,000元、2021年支付4,960,000元、2023年2月22日支付3,000,000元、2023年3月14日支付3,000,000元、2023年4月13日支付2,000,000元、2023年4月13日支付19,865,036.75元(抵债)、2023年4月18日支付5,134,963.25元、2023年4月28日支付14,000,000元、2023年6月1日支付6,000,000元,以上合计258,886,894.9元;2.支路八工程,2019年11月21日支付4,450,000元;3.西冲沟绿化项目工程,2021年支付9,048,000元;4.景观塔工程,2021年支付971,000元。以上合计273,355,894.9元。某某建设公司认可就案涉工程共收到273,355,894.9元,但表示被告付款未明确备注支付哪个项目。
再查明,原告因本次诉讼产生保全保险费35,787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中标通知书》《某某项目一期施工合同三方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新疆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民事裁定书、案件申请费发票、《绿化养护合同》《奎屯市润民河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工程(一期)劳务结算清单》《某某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一期)结算审核报告》《某某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某某一期设计调整会议纪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2016年至2020年期间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引发的法律纠纷,应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某某建设公司与某某管理公司就一期工程、支路工程、景观塔工程、绿化项目工程签订的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某某建设公司对某某生态环境治理四个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某某建设公司即享有了向某某管理公司索要四个项目相应工程款的权利,某某管理公司理应向某某建设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关于某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工程款39,272,991.55元(一期工程审定结算金额291,566,047.91元+支路八工程审定结算金额5,966,275.42元+景观塔工程审定结算金额1,857,306.69元+西冲沟绿化项目工程审定结算金额13,239,256.43元-已��款273,355,894.9元),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对上述四个项目审定结算造价31,262,886.45元及已付工程款273,355,894.9元,双方均无异议,且案涉四个工程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均已届至,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39,272,991.55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某某管理公司主张某某某建设公司承建的一期工程逾期交工,依据合同约定,应按照一期工程审定结算金额291,566,047.91元的5%承担违约责任,相应违约金应从工程款中扣减的意见,该主张实际为某某管理公司请求某某建设公司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系独立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应以反诉形式提出,法院才能合并审理。经本院释明,某某管理公司对于某某建设公司应承担的逾期违约责任未提出反诉,故对该主张在本案中不予审理。
对于被告抗辩原告就一期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养护义务以及未尽绿植死亡补种义务的意见,结合本院查明事实,分析如下:1.根据原告与案外人某某劳务服务合作社就一期绿化工程签订的三份《绿化养护合同》以及原告向某某劳务服务合作社实际支付劳务费的事实来看,原告在园林养护期间一直履行着养护义务;2.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5.1:“园林绿化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为3年”的约定,园林绿化养护的期限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该合同中仅约定园林绿化的养护期为三年,并未就苗木成活率等具体养护标准进行明确约定;3.一期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明确载明三年养护期的养护费为4,535,070.21元,且该报告系某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作出,被告亦认可当天收到该审计报告,结合该工程已于2020年11月11日竣工,早于该审计报告出具近两年时间,若被告认为原告未履行养护义务,其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后均可提出异议且有充分时间能够提出异议,但被告未曾提异议,应视为被告认可审计报告中三年养护期的养护费为4,535,070.21元;4.该工程养护期为三年,即自2020年11月12日至2023年11月11日,现养护期已过,被告亦认可2021年原告对死亡林木进行过补植,2022年、2023年均未告知原告林木死亡情况;5.对于被告抗辩其公司将某某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运营维护项目交由案外人某某园林公司并签订《某某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运营维护项目合同书》,该合同的签订与原告是否履行养护义务不存在因果关系,且该约定与原告的养护义务并非相互排斥,不能证实原告未尽养护义务。综上,对于被告该抗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某某建设公司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损失489,997.82元(以39,272,991.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1月17日暂计至2024年3月28日;以39,272,991.5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3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2.4.1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款金额达到合同价的75%停止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的80%;项目完成审计后,甲方支付给乙方结算价的95%(园林绿化部分除外);剩余5%作为该项目的质保金,质保期满之后无息支付。园林绿化部分工程进度款支付,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款金额达到工程造价的75%停止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款的80%;项目完成审计后,剩余工程款按三年养护期分期支付,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7日内支付剩余部分30%,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7日内支付剩余部分30%,竣工验收合格满三年后7日内支付剩余部分40%,支付至园林绿化部分总价的100%”;12.4.2(2)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结合案涉四个工程最晚竣工时间为2020年11月11日。现原告主张自2023年11月17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亦不违反合同约定,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489,997.82元(39,272,991.55元×3.45%÷365×132天,自2023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2024年3月28日止),及以欠付工程款39,272,991.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3月2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35,787元及案件申请费5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35,787元,因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且非原告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必要诉讼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案件申请费5000元,系其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必要诉讼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工程管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集团公司工程款39,272,991.55元;
二、被告某某工程管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集团公司逾期付款利息489,997.82元(截至2024年3月28日)及以39,272,991.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3月2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被告某某工程管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集团公司案件申请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某某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794元(原告某某集团公司已预付),由原告某某集团公司负担2408元,被告某某工程管理公司负担238,3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