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11民初293号
原告:红某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宿豫区某龙初级中学,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学校总务主任。
原告红某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宿豫区某龙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红某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红某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