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鼎立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茂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市鼎立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3民终17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茂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经济开发区马铺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3943632333(1-1)。
法定代表人:张凤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茂德,男,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昆山市鼎立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城北紫竹路5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8319984W(1-1)。
法定代表人:毛立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冬梅,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焕,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茂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鼎立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5)固民一初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省茂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安徽省茂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茂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安徽省茂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凯
审 判 员  耿 杰
代理审判员  胡松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李小芹
书 记 员  贡雪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