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密林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华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旭密林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3097号





原告:上海华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星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俊,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旭密林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XINLUE,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华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旭密林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设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华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华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华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60元,财产保全费1,660元,合计4,020元,由上海华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嘉骏






书 记 员


陈 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