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民初5498号
申请人:***,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皓,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旭密林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70822970H。
法定代表人:XINLUE,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旭密林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旭密林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市×路支行账号×××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为4181712.87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旭密林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市×路支行账号×××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为4181712.87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树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庄丽娥
书记员 彭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