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1824号
原告:苏州英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阊胥路118号304-1室。
法定代表人:万洪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丽娟,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玲,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天城投集团贵阳国际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管理委员会26层23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系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澄阳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朱维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晖,系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英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城投集团贵阳国际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21年4月27日,原告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天城投集团贵阳国际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英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天城投集团贵阳国际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苏州英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候佳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晨
书 记 员 顾喆轩
驻庭书记员范冰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