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县民初字第2204-1号
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何清华。
被告苏州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仙士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73元,减半收取2886.5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共计5006.5元,由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