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玉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奥特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泰州玉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5256号 原告:江苏奥特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Q08JY3D,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城区工业园区大生工业集聚区长征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玉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MA1XNAJF5X,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高新区兴国路8号7-3-B-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奥特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玉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江苏奥特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奥特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江苏奥特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