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91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王因街道雪花生物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济宁东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黄屯街道办事处德源路西、市场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065906831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济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道办事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61982562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东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暂时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终结该案件的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0891执42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执行时效期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 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