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91民初10210号
原告:苏州臻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681147736B,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问渡路7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程荭,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湖滨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8153381XP,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1幢201室A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2878T,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臻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湖滨置业有限公司、上***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8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苏州臻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明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臻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姚 俊
书 记 员 孟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