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705号
申请人:苏州臻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人镇问渡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申请人苏州臻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苏州臻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306.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臻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臻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306.8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鸣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