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民初3300号
原告:苏州臻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相城区***问渡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臻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苏州臻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鉴于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苏州臻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臻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6元,依法减半收取793元,财产保全费1138元,合计1931元,由苏州臻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