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臻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臻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91民初345号之一 原告:苏州臻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区***问渡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臻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本案法律关系依法进行审查,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的诉求系针对应付工程款金额数目而引发的,应由其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本案中,案涉建设工程位于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本案应由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弛 书 记 员 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