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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0509民初3120号 原告: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2,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保修金473109.0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06.94元(利息以473109.07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4年7月3日),合计484716.01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签订了一份《苏州某二期幕墙保温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题述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工程固定总价为9330065.52元。合同约定保修金为结算工程总价的5%,质量保修期为五年,从项目竣工验收并且甲方集中交付小业主之日起计算。原告按约完成上述工程的全部施工,2018年10月20日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3月29日双方确认案涉工程的结算价为9462181.38元。根据结算价计算,案涉工程的保修金为473109.07元。保修期满后,原告按要求向被告申请支付保修金并提交《工程保修金退款申请审批单》,被告指定的物业公司及项目、运营部相关负责人审查后均予以确认,但被告仍以其城市公司运营部工程负责人未签字而拒绝付款。原告认为,在案涉工程的保修期已届满并且在原告已经履行了保修义务的情况下,被告理应按余额退还相应的保修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被告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确认保修金金额为473109.07元,但被告对利息有异议,原告未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交质保金申请的相关材料,该材料并不符合质保金结算条件。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辩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综合证据和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双方共同签订《苏州某二期幕墙及保温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将位于苏州市吴江区××路××路南的苏州某二期幕墙及保温工程发包给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工程含税价人民币9330065.52元,增值税率11%。合同第20条工程保修第1款约定:质保期从项目竣工验收并且甲方集中交付小业主之日起计算,保修期自甲方交付业主(购房人)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本工程保修期为5年。合同第31条合同价款支付第1款约定:⑴约定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75%分月度进行支付。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月度工程报告(含工程形象进度描述)和中间支付申请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初审后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在每月10日前收到承包人加盖公章的付款资料,在当月月底前支付进度款,否则,付款时间为收到承包人加盖公章的付款资料的30个工作日内。若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先签订暂定总价合同。在施工图下发后3个月内核对完工程量,确定合同总价并按总价包干签订补充协议。在没有确定合同价之前按工程进度的75%支付进度款,之后3个月的进度款每个月递减5%,如仍未确定合同价开始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⑵工程达到初验条件,进度款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如发生工程量减少,发包人可视情况调低该付款比例)。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按发包人代表要求按时退场后30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如发生工程量减少,发包人可视情况调低该付款比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成立售后服务小组,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质量问题,移交所有现场有关资料。在双方完成结算且承包人按照合同及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移交了档案资料、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结算价款的全额发票后,发包人支付至结算工程总价的95%。⑷其余5%结算工程总价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间充分履行保修责任后由发包人支付保修金,不计利息。 2018年10月20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3月29日,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送《单项合同结算确认函》,该确认函载明案涉工程合同总金额为9330065.52元,增加金额132115.86元,合同结算总金额为9462181.38元。 嗣后,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保修金向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款并提交《工程保修金退款申请审批单》,该审批单载明:苏州某二期幕墙及保温工程集中交付开始时间2018年10月20日,保修期5年,保修金总额473109.07元。物业区域房修经理、项目房修负责人、项目客服负责人、运营部维保负责人在上述请款申请上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苏州某二期幕墙保温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签订后,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依约完成案涉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现五年质保期业已届满,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亦提交请款材料,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理应按约履行质保金的付款义务,至今未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保修金473109.0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73109.07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保修金473109.0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73109.07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2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经常居住地及财产状况,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及高消费、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申报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在本案申请执行立案后,本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8571元、诉讼保全费3001元,合计11572元,由被告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28********)。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