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终87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晓凤,山东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建,山东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全友,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丕龙,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龙山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三路。
法定代表人:王洪生,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原青岛海尔特种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占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彦彬,男,海尔集团法律事务部法务员工。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被上诉人王全友、秦丕龙、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重审时应查明各方当事人的用工法律关系,如果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分包人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形,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7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于水清
审判员  鲁 宇
审判员  杨海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云龙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