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与***、***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民辖终字第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青岛海尔特种电器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3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应当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或者平度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适用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三路69号2层2户,因此,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