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终8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占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恩,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石路1862号。
法定代表人:吴定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益路89号。
负责人:洪新田,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劲松,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凯杰,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美菱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均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均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22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海尔公司上诉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粤73民初2240号民事裁定书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并继续审理。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22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本案并继续审理;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系以规定侵权行为地管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作为法律依据,而非以均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住所为依据。二、本案有证据证明中科美菱公司在广东实施了侵害上诉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6,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2020年8月7日发布的《2020年广东省预防接种数字化门诊系统集成服务采购项目(GPCGD203174FG044F)中标结果调整公告》显示,中科美菱公司型号为“YC-90EL”的“医用冷藏箱(智能医用冰箱)”中标1476台,单价为19000元。采购人信息为“全省各市卫生健康局”,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群贤路160号”;采购代理机构信息是“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地址为“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证据3,(2020)粤佛华南第1976号公证书中显示均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使用的医用冷藏箱外观,及其铭牌上的生产厂商、型号等信息与证据6的采购信息均能对应。因此,上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涉案行为发生在广东省,也就是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有管辖权的辖区。三、类似案件的先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472号民事裁定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辖终22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当事人在起诉时已提交初步证据证明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在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在珠海市斗门区使用了被诉侵权产品,而该被诉侵权产品是由惠乐公司销售给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约定由惠乐公司将被诉侵权产品运送至珠海市斗门区,故广东省珠海市是本案侵权行为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有管辖权。本案情况与此类似,均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使用的涉案医用冷藏箱系中科美菱公司销售、运输到广东省内,侵权行为地就在佛山市顺德区,因此本案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四、本案涉案医用冷藏箱并非普通消费品,不可以通过网络公证购买,也就不可能随意制造管辖连接点。且上诉人在广东省起诉而非在自己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起诉,不存在刻意制造管辖连接点的问题。综上,上诉人认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22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本案并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青岛海尔公司以中科美菱公司、均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青岛海尔公司提交的《2020年广东省预防接种数字化门诊系统集成服务采购项目(GPCGD203174FG044F)公开招标公告》第四点显示:“本项目是为上表中服务区域内的免疫接种单位提供数字化接种门诊服务,主要包括数字化接种门诊配套设备、医用冷藏箱(智能医用冰箱)、数字化接种门诊软件、网络接入设备及整体的系统集成和服务……”表格中显示服务地区为:汕头市、潮州市、揭阳市、梅州市、汕尾市、惠州市、湛江市、茂名市、阳江市、云浮市、江门市、韶关市、清远市、肇庆市、河源市。《2020年广东省预防接种数字化门诊系统集成服务采购项目(GPCGD203174FG044F)中标结果调整公告》第二点显示,中科美菱公司型号为“YC-90EL”的“医用冷藏箱(智能医用冰箱)”中标,服务范围为汕头市、潮州市、揭阳市、梅州市、汕尾市、惠州市;第四点显示,采购人名称为“全省各市卫生健康局”,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群贤路160号”,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地址为“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青岛海尔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初步证明,中科美菱公司通过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方式,在广东省范围内实施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服务地区涉及汕头市、潮州市、揭阳市、梅州市、汕尾市、惠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一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侵权行为地属于一审法院跨区域管辖专利民事案件的范围,故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青岛海尔公司的起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2240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样发
审判员  邹 莹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邓金华
书记员郑奕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