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74民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36号(2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海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中山口路21号院(21-32)一层。
经营者:***。
原审被告:重庆京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滨河中街5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金润棣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1号楼8层8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海商贸中心、原审被告重庆京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金润棣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4民初8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由上诉人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甘 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方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健
书 记 员 朱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