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京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京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2369号 申请执行人:***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重庆京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京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晋0802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重庆京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重庆京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收入)4253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