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执异753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36号(22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北京***海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中山口路21号院(21-32)一层。
经营者:***。
被保全人:眉山市彭山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圣寿街南三巷37号。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重庆京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滨河中街5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海商贸中心(以下简称***海中心)与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眉山市彭山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庆京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宏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执行依据:(2022)京0114民初879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案号:(2022)京0114执保1400号]过程中,***海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海公司称,请求依法解除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据(2022)京0114民初8797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名下财产超标的查封所采取的保全措施,解封财产信息具体如下:(1)解除对申请人名下7个银行账户的查封,账户信息如下:账户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马巷支行,账号XXX,金额21,332.04元;账户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行,账号XXX,金额7,547.49元;账户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云峰支行,账号XXX,金额6,149.60元;账户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XXX,金额0.00元;账户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会合支行,账号XXX,金额1,002.13元;账户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马巷支行,账号XXX,金额0.00元;账户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白塔支行,账号XXX,金额4,502.00元。(2)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18台车辆的查封(车辆明细详见附件2)。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北京***海商贸中心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22)京0114民初87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1,4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根据该裁定,贵院对申请人名下的7个银行账户采取了查封措施,共查封申请人银行账户金额共计40,533.26元。同时贵院对申请人名下的19台车辆也采取了保全措施,该19台车辆总购车价为7,326,087元。其中,贵院所采取保全措施车辆中一辆迈巴赫XXX小型轿车(行驶证编号XXX,车牌号辽X**)的实际购车价已高达到2,888,800元,其近期二手车市场的成交价格也不低于2,350,000元,所以,上述迈巴赫S68小型轿车(行驶证编号XXX,车牌号辽X**)的现有价值已明显高于申请人被裁定查封或冻结的银行存款1,4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财产价值,足以满足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因此,贵院对申请人名下财产所采取保全措施已属于超标的查封。现贵院对申请人进行超标的额查封、冻结措施,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日常生产和经营,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裁定解除对申请人名下的7个银行账户以及申请人名下的18台车辆的全部保全措施。
***海中心、园林公司、**公司、京宏公司未发表意见。
本院查明,2022年7月4日,本院作出(2022)京0114民初87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京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2022年7月7日,本院以(2022)京0114执保1400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冻结被保全人名下7个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共计40,533.26元。于2022年7月15日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19辆车辆。
上述事实有异议申请人陈述和提交的书面材料、(2022)京0114执保1400号执行案件卷宗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被保全的机动车仅办理档案查封但未实际扣押,不计入保全财产价值,故异议人以超标的查封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