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运与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京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0民初4758号
原告:**运,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2栋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759010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京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滨河中街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603NLU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谭中国,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运与被告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京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谭中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142771.5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运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4.00元,减半收取557.00元,由原告**运负担。
审 判 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