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4民终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京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滨河中街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603NLU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前合,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京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前合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0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周前合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重庆京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周前合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周前合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0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
准许周前合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周前合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周前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咏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心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