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2155号
原告:***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3005820K。
法定代表人:赵锦权,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玲,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强,北京市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金融商务区集中商业。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因双方自愿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苏 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杨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