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执恢397号
申请执行人:***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锦权,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长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高银龙,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长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长进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亦未履行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社保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本次恢复执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市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在本次恢复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另,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发起财产状况的二次查询,结果反馈仍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谈话(调查)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沪0107执恢3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未获清偿的债权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建忠
审 判 员 唐良源
审 判 员 丁莉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武 昊
书 记 员 薛林祺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