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终34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联民路1881号8幢6层A区619室。
法定代表人:王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舟,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111号。
法定代表人:赵锦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广,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19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由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5.6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92.84元,由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费 鸣
审 判 员 张志煜
审 判 员 焦明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博雅
书 记 员 李博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