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德梁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世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7620号 原告:上海世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787号底层。 法定代表人:胡淼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1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世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号XX广场XX楼而非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XX号,故应当以的经营地址作为被告住所地,因此,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法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应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具有向社会公众公示的效力。虽然法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注册地之外开展经营活动,但应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否则不能否定注册地的公示效力。被告***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XX号,被告***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认为其营业地在静安区,但被告***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并未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故被告***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具有管辖区。综上,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