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环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91执4499、4501、4502、458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837756678H,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18号。
负责人:詹定国,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苏州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1372-0,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中兴路168号15幢4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妹。
被执行人:苏州市环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741144-7,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10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苏州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环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0196-00199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环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已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四案的执行标的分别为人民币14605249.68元、14610749.22元、11952022.52元、21190865.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以(2016)苏0591执4499、4501、4502、458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州市环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太湖之春山庄69幢B01号、101室、103室-109室、125室-127室、129室、131室、133室、135室、201室、203室-210室、212室、214室、216室、218室、223室-225室、227室-233室、235室、301室、303室-319室、321室、323室-333室、335室、401室、403室-419室、421室、423室-433室、435室、501室、503室-519室、521室、523室-533室、535室、616室、618室共135套房地产(详见抵押物清单),并责令其立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苏州市环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太湖之春山庄69幢B01号、101室、103室-109室、125室-127室、129室、131室、133室、135室、201室、203室-210室、212室、214室、216室、218室、223室-225室、227室-233室、235室、301室、303室-319室、321室、323室-333室、335室、401室、403室-419室、421室、423室-433室、435室、501室、503室-519室、521室、523室-533室、535室、616室、618室共135套房地产(详见抵押物清单)交付评估、拍卖,并以拍卖所得清偿被执行人结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韦超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曹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