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执34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3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华通花园华通商业广场1/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高新区。
***与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06民初89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2月28日前归还***借款本金782000元及就782000元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6年11月1日至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227元,由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791227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标的791227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0312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7月,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2.2021年7月7日、8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工商财产登记信息,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36.99元,已内转执行费;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E×××**汽车一辆,查封日期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查封期限为两年,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
4.2021年9月,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5.2021年9月13日,本院将执行进程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执行到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查封的车辆未实际扣押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李跃辉
审判员  王长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臻